節約用電管理辦法(國經貿資源〔2000〕1256號)
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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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效,促進電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結構, 保障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 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是指國家和地方電網以及企業自備電廠等所提供的 各類電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電,是指加強用電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 合理的節電措施,減少電能的直接和間接損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護環境。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的 節約用電工作,負責制定節約用電政策、規劃,發布節約用電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 效高耗電的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目錄,監督、指導全國的節約用電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和行業節約用電管理部門負 責制定本地區和本行業的節約用電規劃,實行高耗電產品電耗限額管理 和電力需求側管理,監督、指導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節約用電工作。
第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 用電主管部門鼓勵、支持節約用電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加強節約用電宣傳和教 育,普及節約用電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的節約用電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約用電義務。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地 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和行業節約用電管理部門依法建立節約用電獎懲 制度。
第二章 節約用電管理
第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國 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 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高耗電行業的監督和指導,督促其采取有效的節約用電 措施,推進節約用電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品的電力消耗。
第八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高耗電的主要產品實行單位產品電耗最高限額 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電產品的國內先進電耗指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和行業節約用電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和 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不高于國家公布的單位產品電耗最高限額指標。
第九條 用電負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電量在3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用戶應 當按照《企業設備電能平衡通則》(GB/T3484)規定,委托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 的單位每二至四年進行一次電平衡測試,并據此制定切實可行的節約用電措施。
第十條 用電負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戶,應當遵守《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 術導則》(GB/T3485)和《產品電耗定額和管理導則》(GB/T5623)的規定。不符 合節約用電標準、規程的,應當及時改正。
第十一條 電力用戶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條款,積極采取經濟合理、技術可 行、環境允許的節約用電措施,制定節約用電規劃和降耗目標,做好節約用電工作。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用電設施的節約用 電評價等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其中,高耗電的工程項目,應當經有資格的咨詢機 構評估。
高耗電的指標由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設備、產品。國家明 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項目中采用;正 在使用的應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轉移他人使用。
第十四條 用電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應當注明耗電指標。鼓勵推廣經過國 家節能認證的節約用電產品,鼓勵建立能源服務公司,促進高耗電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淘汰和改造,傳播節約用電信息。
第三章 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十五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和優化用電方式,在 完成同樣用電功能的同時減少電量消耗和電力需求,達到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實 現低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第十六條 各級經濟貿易委員會要積極推動需求側管理。對終端用戶進行負荷 管理,推行可中斷負荷方式和直接負荷控制,以充分利用電力系統的低谷電能。
第十七條 鼓勵下列節約用電措施: (一)推廣綠色照明技術、產品和節能型家用電器; (二)降低發電廠用電和線損率,杜絕不明損耗; (三)鼓勵余熱、余壓和新能源發電,支持清潔、高效的熱電聯產、熱電冷聯
產和綜合利用電廠; (四)推廣用電設備經濟運行方式;
(五)加快低效風機、水泵、電動機、變壓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統運行效率; (六)推廣高頻可控硅調壓裝置、節能型變壓器; (七)推廣交流電動機調速節電技術; (八)推行熱處理、電鍍、鑄鍛、制氧等工藝的專業化生產; (九)推廣熱泵、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技術; (十)推廣遠紅外、微波加熱技術;
(十一)推廣應用蓄冷、蓄熱技術。
第十八條 電力規劃或綜合資源規劃中應當包括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內容。 第十九條 擴大兩部制電價的使用范圍,逐步提高基本電價,降低電度電價;
加速推廣峰谷分時電價和豐枯電價,逐步拉大峰谷、豐枯電價差距;研究制定并推 行可停電負荷電價。
第二十條 對應用國家重點推廣或經過國家節能認證的節約用電產品的電力用戶,可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減免新增電力容量供電工程貼
費,價格主管部門在征求電力企業意見的基礎上予以協調處理;對列入《國家高新 技術產品目錄》的節約用電技術和產品,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宣傳和組織推動工作,其所 發生的有關費用可在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
第四章 節約用電技術進步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支持先進節約用電技術的創新,公布先進節約用電技 術的開發重點和方向,建立和完善節約用電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約用電技 術市場。
第二十三條 國家組織實施重大節約用電科研項目、節約用電示范工程,組織 提出節約用電產品的節能認證和推廣目錄。
國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節約用電示范工程和節約用電推廣目錄中的技術、產 品,并鼓勵引進國外先進的節約用電技術和產品。
第二十四條 地方財政安排的科學研究經費應當支持先進節約用電技術的研究 和應用。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和行業節約用電管理部門對在節電降耗中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 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制定獎懲辦法,對在單位產品電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績 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單位產品電力消耗超過最高限額的集體和個人給予懲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單位產品電力消耗超過最高限額指標的,
限期治理;未達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新建或改建超過單位產品電耗最高限額的產品生產能力的工程項目,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會同項目審批單位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項目采用國家明令淘
汰的低效高耗電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會 同項目審批單位責令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項目責任人和設計負責人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設備、產 品的;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或將國家明令淘 汰的低效高耗電的設備、產品轉讓他人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05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效,促進電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結構, 保障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 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是指國家和地方電網以及企業自備電廠等所提供的 各類電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電,是指加強用電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 合理的節電措施,減少電能的直接和間接損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護環境。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的 節約用電工作,負責制定節約用電政策、規劃,發布節約用電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 效高耗電的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目錄,監督、指導全國的節約用電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和行業節約用電管理部門負 責制定本地區和本行業的節約用電規劃,實行高耗電產品電耗限額管理 和電力需求側管理,監督、指導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節約用電工作。
第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 用電主管部門鼓勵、支持節約用電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加強節約用電宣傳和教 育,普及節約用電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的節約用電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約用電義務。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地 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和行業節約用電管理部門依法建立節約用電獎懲 制度。
第二章 節約用電管理
第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國 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 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高耗電行業的監督和指導,督促其采取有效的節約用電 措施,推進節約用電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品的電力消耗。
第八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高耗電的主要產品實行單位產品電耗最高限額 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電產品的國內先進電耗指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和行業節約用電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和 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不高于國家公布的單位產品電耗最高限額指標。
第九條 用電負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電量在3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用戶應 當按照《企業設備電能平衡通則》(GB/T3484)規定,委托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 的單位每二至四年進行一次電平衡測試,并據此制定切實可行的節約用電措施。
第十條 用電負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戶,應當遵守《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 術導則》(GB/T3485)和《產品電耗定額和管理導則》(GB/T5623)的規定。不符 合節約用電標準、規程的,應當及時改正。
第十一條 電力用戶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條款,積極采取經濟合理、技術可 行、環境允許的節約用電措施,制定節約用電規劃和降耗目標,做好節約用電工作。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用電設施的節約用 電評價等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其中,高耗電的工程項目,應當經有資格的咨詢機 構評估。
高耗電的指標由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設備、產品。國家明 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項目中采用;正 在使用的應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轉移他人使用。
第十四條 用電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應當注明耗電指標。鼓勵推廣經過國 家節能認證的節約用電產品,鼓勵建立能源服務公司,促進高耗電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淘汰和改造,傳播節約用電信息。
第三章 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十五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和優化用電方式,在 完成同樣用電功能的同時減少電量消耗和電力需求,達到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實 現低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第十六條 各級經濟貿易委員會要積極推動需求側管理。對終端用戶進行負荷 管理,推行可中斷負荷方式和直接負荷控制,以充分利用電力系統的低谷電能。
第十七條 鼓勵下列節約用電措施: (一)推廣綠色照明技術、產品和節能型家用電器; (二)降低發電廠用電和線損率,杜絕不明損耗; (三)鼓勵余熱、余壓和新能源發電,支持清潔、高效的熱電聯產、熱電冷聯
產和綜合利用電廠; (四)推廣用電設備經濟運行方式;
(五)加快低效風機、水泵、電動機、變壓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統運行效率; (六)推廣高頻可控硅調壓裝置、節能型變壓器; (七)推廣交流電動機調速節電技術; (八)推行熱處理、電鍍、鑄鍛、制氧等工藝的專業化生產; (九)推廣熱泵、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技術; (十)推廣遠紅外、微波加熱技術;
(十一)推廣應用蓄冷、蓄熱技術。
第十八條 電力規劃或綜合資源規劃中應當包括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內容。 第十九條 擴大兩部制電價的使用范圍,逐步提高基本電價,降低電度電價;
加速推廣峰谷分時電價和豐枯電價,逐步拉大峰谷、豐枯電價差距;研究制定并推 行可停電負荷電價。
第二十條 對應用國家重點推廣或經過國家節能認證的節約用電產品的電力用戶,可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減免新增電力容量供電工程貼
費,價格主管部門在征求電力企業意見的基礎上予以協調處理;對列入《國家高新 技術產品目錄》的節約用電技術和產品,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宣傳和組織推動工作,其所 發生的有關費用可在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
第四章 節約用電技術進步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支持先進節約用電技術的創新,公布先進節約用電技 術的開發重點和方向,建立和完善節約用電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約用電技 術市場。
第二十三條 國家組織實施重大節約用電科研項目、節約用電示范工程,組織 提出節約用電產品的節能認證和推廣目錄。
國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節約用電示范工程和節約用電推廣目錄中的技術、產 品,并鼓勵引進國外先進的節約用電技術和產品。
第二十四條 地方財政安排的科學研究經費應當支持先進節約用電技術的研究 和應用。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和行業節約用電管理部門對在節電降耗中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 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制定獎懲辦法,對在單位產品電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績 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單位產品電力消耗超過最高限額的集體和個人給予懲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單位產品電力消耗超過最高限額指標的,
限期治理;未達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新建或改建超過單位產品電耗最高限額的產品生產能力的工程項目,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會同項目審批單位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項目采用國家明令淘
汰的低效高耗電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會 同項目審批單位責令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項目責任人和設計負責人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設備、產 品的;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或將國家明令淘 汰的低效高耗電的設備、產品轉讓他人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05月15日
標簽:管理辦法 資源